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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执裁能力是保证体育舞蹈比赛公平公正性的重要前提,是推动体育舞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体育舞蹈具有竞技性和观赏性,群众基础广泛,但裁判员评判受到主观因素和裁判规则的制约,严重阻碍了体育舞蹈的发展。因此本文以参加2015年湖北省体育舞蹈教师裁判员培训课程的裁判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建立因子模型对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能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提高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能力,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保障体育舞蹈赛事的公平公正,促进体育舞蹈事业的良性发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湖北省体育舞蹈裁判员现状和执裁能力影响因素进行因子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软件的因子分析法确定职业道德、裁判标准、个人执裁能力3个公因子,通过分析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1.湖北省体育舞蹈裁判员整体上职业道德素质较高,但仍存在职业道德偏离和执裁不公现象。2.现行的体育舞蹈裁判规则不完善,评判结果不能量化,裁判员产生自由裁量权。3.湖北省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拉丁舞和标准舞技术掌握程度不同,导致裁判员执裁存在局限性;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具有多年执裁经验,一级裁判员不能熟练的对裁判法和执裁规则进行运用;裁判员身心素质较好,在执裁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研究针对湖北省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能力影响因素的分析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体育舞蹈裁判员道德素质培养,建立职业道德管理和监督机制。2.不断地学习和钻研,熟练掌握新裁判规则,准确把握执裁尺度,以期达到运用自如的效果。3.全面提高裁判员舞蹈技术水平,建立个人执裁能力评价与考核体系;强化临场执裁能力、丰富执裁经验;加强裁判员身心素质的培养,克服不良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