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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行政复议是否可以调解与和解始终存有争议,反对调解与和解制度适用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观点曾一度占据优势成为主流,2007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回应了建立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我国立法者对于调解与和解适用解决行政纠纷的态度是由否定向有条件的肯定发展,这体现了理论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调解与和解在解决行政纠纷作用的重新认识及制度重构。这一制度的更迭可以窥探到行政法学理念的发展趋势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