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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恋及家庭观念逐渐改变。根据我国内地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内地居民的粗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十二年递增。离婚率的持续递增不仅使再婚重组家庭增多,也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纠纷日益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不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其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再婚事实而产生,彼此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为纽带。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相处方式具有多样性,有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有的继父母并未同继子女共同生活,可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亲属关系。然而,面对这一复杂的社会关系,我国内地现行立法仅仅通过部分原则性的条款对此进行规制,不仅很难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也缺乏科学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的有效规范。本文试图从我国内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内容等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域内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内地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进而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我国内地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该部分着重对我国内地立法中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内容、终止等方面进行介绍,全面梳理涉及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内容,进而为后文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域外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考察及评析。该部分主要选取瑞士、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我国台湾和澳门两地区等七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涉及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扶养制度、照顾权制度、“实际父母”制度进行介绍,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梳理和比较,拓宽我国内地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三部分为我国内地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立法之不足。目前我国内地立法关于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欠缺妥当性,且立法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制度、继承制度以及收养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对立法不足的梳理,明确问题解决的方向,进而为立法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打下基础。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内地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之对策建议。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对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扶养制度、监护制度进行重构,完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承制度和解除制度,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进而解决现行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