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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与否,同各级政府公务人员执政行为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公务员在外兼职的情况却有越演越烈之势,从众多鲜活的事例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兼职不仅会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极易导致腐败,影响政府威信。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了解、探析国家公务员兼职的现状以及成因;同时结合有关国家对公务员兼职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探索出一条能更好地解决公务员兼职问题的道路,这对于现阶段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增强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保持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的好作风和杜绝各种腐败现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张某在担任S县法院法官期间与妻子共同入股煤矿,并且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公务员经商的大背景下仍然继续维系这种关系,在入股期间,由于发生分红纠纷,张某夫妇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所造成的损失。二、争议问题。本部分主要提出了案件的两大争议问题。第一个争议点是公务人员的投资行为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一争议点探讨时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即有关公务员兼职的几种社会观点、有关国家对公务员兼职的相关规定及如何对待公务员经商行为;第二个争议点是公务人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点在探讨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即法院审判中的合同效力认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其中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方面又主要涉及了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入股资金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违法性这三个要点。三、关于规范公务员兼职问题的制度思考。本部分主要就当前公务员兼职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的建议包括:加强公务员立法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立法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公务员立法中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