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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步伐前进迅猛,而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但相较于具有先进诉讼体制的国家来说,我国在审前程序上的规定还很落后,完全无法满足审前程序中应该实现的目标。因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审前程序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两大法系的发展情况进行概述,并介绍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三大职能:整理争点、收集证据以及进行调解。前两项职能的履行使案件进入一个适合审理的状态,当事人和法官的充分准备能够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为审前调解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介绍,并对比了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总体来说,分别受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美国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只限于双方当事人,而法官只是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管理权力较小;而在德国,法官也是程序的参与者,权力较大,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等请求都要向法院作出,由法官进行裁决。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审前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缺乏当事人的参与、不涉及实体问题以及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等,并介绍了中国为改变现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作出的努力,虽然这些举措在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彻底改善中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还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改革。第四部分笔者对于制度改革作出了设想:从程序的主体来说,审前程序应该是由当事人主导、法官助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从程序的内容上来说,在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中国可以以美国的审前会议为依托展开审前程序,并实施证据调查令制度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