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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发展,尤其是集装箱在海上运输中的广泛应用,海上货物运输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无船承运业务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概念,但在实务和理论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笔者以本国法为基础,结合案例和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船承运人监管问题进行深入探析,以期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的监管有所增益。2010年10月1日起,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正式实施,将成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另外,中国保监会与交通运输部同年11月16日在北京启动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试点。本文立足我国法律以及以上两项新规定,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督管理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本文分三部分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新颁布的规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一部分介绍无船承运人的起源及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过程,同时分析无船承运人的特点,详细分析了无船承运人与其他海上货物运输经营人的区别,讨论了因身份识别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为研究无船承运人的监管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管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制度及我国在对无船承运人监管的现状,并且详细讨论了我国2010年新颁布的运价备案制度和保证金责任保险,及它们的影响和不足。第三部分在对国内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制度的分析探讨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指出了我国无船承运人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