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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日益加快,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产品种类的增加和交易的频繁促使夫妻财产种类的也变得复杂,财产关系也更加多样,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数量也呈递增趋势。如果有关夫妻财产纠纷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破裂,以致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工作与生活,从而增加社会负担,影响社会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保护的是共同财产,所以容易轻视个人财产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性,欠缺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适用类型,以其为主,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且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可以共建社会的和谐,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符合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现状的。《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仍然应该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婚姻法》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定,但夫妻关系的建立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合意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在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创设等方面,意思自治原则仍有其重要作用,约定财产制便是最好的例子。现行的《婚姻法》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社会状况,亟需修改与完善,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弥补了原有的不足。《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可谓是大大推进了《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进程,为《民法典》中亲属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在内容上有许多创新与突破,本文会就其中以下几条进行阐述:第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第三,按揭贷款购房所有权的归属;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殊情形下的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