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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公民的权利诉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急剧增加,这不仅在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领域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也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近期发生的“3·21山东平度村民守征地被焚事件”、“3·30广东茂名PX项目事件”与“5·10浙江杭州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事件”,都在不断地挑战着整个社会的神经。而上述事件随着规模与表现形式的不断升级,也由单纯的表达诉求演变为聚众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和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公安机关作为与公民权利联系最为紧密的公权力机关,对于维护公共秩序与公民正常生活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警察权所具有的主动性、单方性、强制性与扩张性等特征,使得警察权的运用极易对公民造成侵害。而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往往要面对各种突发状况,因此常常需要在无告知、无预警的情形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对群体行为行使紧急强制权、采取紧急强制措施,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而一旦警察权行使不当,不仅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进一步激化事态,使群体性事件扩大化,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以合理规范的警察制度设计为前提。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警察权行使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并且大多过于原则、笼统,在警察权的授权、启动、行使的方式与限度、行使的程序、监督制约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这在实践中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缺乏必要的约束,造成了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警察权往往被滥用,很容易对公民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公安机关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同时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群体性事件中警察权的行使进行有效规范。本文在此背景下进行选题,以群体性事件中警察权的行使与规范为研究方向,以我国规范群体性事件中警察权行使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比较分析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为视角,来阐述我国群体性事件中警察权行使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对相关研究者和决策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