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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它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同时又与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密切相关。现代西方国家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较为深入系统,国内近年来也有了一些研究成果。本文拟回顾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揭示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内涵和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进行阐述,并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税法体系的几点建议,以期在我国尽快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地位。回顾英、美、法等国建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轨迹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可清晰看到它“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作用”,1并“最终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体现出来”。2就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概念而言,认为“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确是其经典描述;3就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而言,认为应包括设置税种法定、课税要素法定、征税要素明确、税收行为必须合法、征税程序由法律规定、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等六大内容;就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而言,认为主要是在于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客观上创造并保障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以及在于使公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通过对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分析,认为随着宪政改革和税收立法活动的逐步深入,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和《立法法》,在法律上得到了初步确立;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并不明确,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目前我国无论是税收法制和还是税收法治,都没有充分贯彻和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背离,主要表现在授权立法过多、行政权力膨胀、公民纳税意识欠缺等三个方面。本文提出,影响我国确立税收法定主义重要地位的因素尽管很多,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税法体系是根本和关键。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经验,从修订完善《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收法》、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