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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公募基金会在我国发展迅猛,在动员社会资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弥补政府公共财政的不足、协助政府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我国基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制度建设落后,使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缺乏符合社会需求的规范和标准。在行业自律方面,一些机构和组织的探索和尝试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美国基金会发展起步早,基金会法律制度较完善,行业自律组织也较发达。美国对基金会的立法规制主要集中在非公募性质的私有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并不等同于我国立法意义上的非公募基金会。但本文将“非公募基金会”放大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基金会类型,仅在学理上进行比较研究,并不特指我国立法上的非公募基金会,更非包含我国立法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基金会的监管采取税务局监管模式,较之我国的双重管理模式更为单一明确。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机构有两个,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种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可能会导致权责不清、权力分散等诸多问题,弊大于利。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会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既有利于监督基金会的免税资格,从而保障税收,又有利于税务机关更严格地监督其财务会计信息,确保公益财产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废除基金会双重管理体制,将监管权利统一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同时完善税法与基金会相关法律的衔接,给予基金会更多的免税优惠,使税务部门参与到基金会信息披露监管中来,对公益财产的运作进行有效、专业地监督。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这种分类管理模式成为条例的重大突破。但是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并没有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做出区别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相比公募基金会更具有私人性,受各自发起方或管理者影响较大,使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缺乏内在的动力,非公募基金会较之公募基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需要规范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