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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是《消防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依法查明火灾原因,明确火灾责任,提高公共防火安全能力,防患于未然是火灾调查工作的基础与目标。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调查制度,火灾调查肩负维护公众消防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重职责,还要面对特殊的调查对象——火灾事实,这就决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在正确履行调查职责的同时,还要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调查;决定了火灾调查制度在主体、客体、方式、程序、处理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起步较晚,相关制度建设滞后,造成实际调查中的诸多问题与困难。本文以行政调查基本理论为基石,结合火灾调查的工作实践,从梳理与思考目前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理论争议入手,对如何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作了初步的研究与探讨。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界定了火灾与火灾调查的概念,在叙述火灾一般分类的同时,尝试以火灾调查的视角对火灾重新分类,并剖析了火灾调查的特征,阐明了火灾调查的意义。第二部分,火灾调查的原则。火灾调查的原则是贯穿于火灾调查始终,指导调查活动实施的准则或原理。作为一种典型行政调查行为,火灾调查的原则除了要体现与贯彻行政程序追求之价值,还应遵循火灾调查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基于此考虑确立了火灾调查的四项原则:合法性原则、职权主义原则、效率原则和当事人参与原则。第三部分,火灾调查的程序。火灾调查程序是科学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体,在追求公正、公开、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同时,也要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本部分以调查程序的启动、管辖制度,以及调查制度为讨论核心,从梳理调查程序启动的现状、管辖基本制度和存在问题、调查基本制度开始,着重对调查范围与启动条件的确立、管辖的划分、火灾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调查实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调查工作实际,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改进与完善的具体做法。第四部分,火灾调查处理。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火灾原因与火灾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而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可诉这一问题为突破口,展开对两种认定性质、作用的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尝试对完善火灾调查处理制度提出一些看法与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