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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大物博,特产丰富,随着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以及对外交流的增多,地理标志的重要性突显。由于长期缺乏对地理标志的相应立法,大量地名商标出现,导致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此外,目前两个行政主管都有权认定和批准地理标志,更加深了其与地名商标的矛盾。本文主要从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表现、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原因、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几个方面分析了国内二者冲突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白蒲黄酒”和“茅台酒”两个案例。“白蒲酒"案中原告“白蒲”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人认为被告在同样是黄酒的产品上使用“白蒲”二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法院则查明被告标识“白蒲”的做法属于合法使用。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看出“白蒲黄酒”已不止说明产品的产地,还表明了产品特定的品质、质量和信誉,实质上就是现在的地理标志。“茅台酒”案例主要是“茅台”酒被认定为我国首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现称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引发了“茅台”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从案例总结出现实中我国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白蒲黄酒”案涉及到商标法律体系内对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纠结;“茅台酒”案则侧重于现实中地理标志管理体制的混乱。在第二部分阐述了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和分析了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异同点之后,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紧接着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冲突的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我国《商标法》是造成地名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的首要原因。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之前,由于对地理标志规定的空白,将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使用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地名商标面临与地理标志产生冲突的潜在风险。而目前《商标法》的规定仍然为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此外,我国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还存在着另一种并行的管理方式: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管理。行政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发生碰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更加凸显。第四部分首先提出了解决现实冲突的具体建议和对策,接着阐述了在管理体制上应当适用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理由,继而分析了商标法律体系现存的不足,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