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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交易更加便利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丰富。与此同时,人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和利用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然而,我国内地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这样的情况既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在此基础上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提出一些有益建议。 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从港、澳、台三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概况入手,首先介绍了三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及概况,进而分析了三地个人资料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分类,最后阐明了个人资料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分别介绍了港澳台资料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及其救济程序。港澳台资料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为知情权、反对权以及损害赔偿权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一般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内地个人资料保护法宜赋予资料当事人全面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更好地保护个人资料安全。 第三章分别介绍了港澳台资料处理者的主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港澳台资料处理者的义务主要为告知的义务、登记的义务、依从资料当事人合理要求的义务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等。当资料处理者实施了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时,他们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在对三地资料处理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也应当为资料处理者设置全面而合理的义务,并在其实施违法行为时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进行处罚,以实现资料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章分别介绍了港澳台的个人资料保护机构。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是一个统一的个人资料保护机构,履行着监督法律实施、处理投诉和进行视察与调查、宣传推广个人资料保护等重要职能。然而,台湾地区并没有设置类似的统一机构。笔者认为,我国内地应当设立统一的个人资料保护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施行效果,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个人资料的合理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