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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在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一个罪名,其犯罪形式与手段也纷繁复杂,由于案件自身存在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差异,在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我们从理论出发,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在四要件方面似乎泾渭分明,每个罪名均有其框架可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认定罪名的甄别,司法实践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不同地区出现判决不一致甚至差别较大的现象。这势必会导致对诈骗罪认定的不严谨性,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明晰诈骗罪的认定和厘清诈骗罪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的界限具有迫切性,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共计两万一千余字。第一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陈某在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位,在房源确定,定价等方面享有一定自主权。陈某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虚构其欲购买的房屋已被“区领导”预购的事实,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之外达成协议约定“转让费”,共计获得人民币28.5万元,陈某个人分得人民币10.6万元。然后,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一整个过程中各方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不同意见,主要针对性提出了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触犯了何种罪名构成何种犯罪。最后,笔者根据上述不同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分歧意见总结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从企业内员工权力来源理论谈起,认为职员权力来源有三:个人权利、岗位权力与情境权力,讨论了职员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职员权利运用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分别论述了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然后对欺诈收取“转让费”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论述。第三部分,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回答。职员运用权利与平等主体进行商事活动,为公司谋取利益,这是基于其职员权利所应对公司承担的勤勉忠诚义务,一般视为交易策略;而行为人将此利益从公司处据为己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员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将财物越过公司直接给予行为人的,则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拥有职员权利,主要是为行为人实施欺诈手段起到辅助作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犯罪。然后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陈某收取购房“转让费”,究竟是使购房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是使公司的财产减少而自己获得了本该属于公司的财物进行了讨论分析,进而得出陈某构成诈骗犯罪的结论。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本案的研究启示。对这类案件定性时应从哪几个方面去把握,以及如何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提出几点建议,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对这类案件定性时应考虑哪些要素;公共管理部门可以强制公示房屋买卖信息、加大对瞒售、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房地产公司宣传中明确强调不收取任何费用,设置举报奖励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