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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股东和董事的关系问题。近几年,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实践中出现很多股东利益受到不忠诚管理者侵害的现象。例如,管理者违规提供担保和贷款,减少公司资产;虚假披露信息,骗取股东钱财等;同时还存在着股东欲“罢”不能(股东因无实质的股东大会启动权,想罢免不称职的董事却无法实现)和起诉“无门”(股东因缺乏诉权,欲就公司利益损失和自己利益损失提起诉讼要求经济赔偿时却不被法院受理)的状况。这些都凸现出中国股东和董事关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建立在这样一种知识前提基础上,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加以治理是一种根基于公司实践经验的事实,关于这一分离的事实及其意义的描述和分析可以见诸于各类经典公司文献。本文并不打算质疑这种分离模式的益处和合理之处。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分离的治理结构中,必须承认,我们也遭遇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一一代理”问题的产生,因此良性的公司经营取决于其“委托一一代理”的法律关系结构是否合理。 具体言之,在此,现代公司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便是如何建立一种有利于增进公司经营效率同时又能够保障公司经营及其利益依旧落在股东的可期望、可控制范畴的公司体制,从而使得公司仍旧主要是股东的公司而不是经营者任意专权的公司。现代公司代理理论还指出了一个代理成本问题,解决制约代理人、维护股东合理利益的同时,不能够任意增加代理成本支出,相反应该致力于降低代理成本,因为这是追求公司效率和贯彻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首先通过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应用,对于股东和董事的关系实质进行了一般性的描述和说明,为以下的研究打下基础。然后,通过运用美国耶鲁大学公司法教授汉斯曼等学者最近提出的以功能主义取向为基础的规范分析方法,即其有关公司代理关系分析的十种策略模型,对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股东和董事的关系规范(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