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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法治的关键在于行政法治,行政法治之首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要依法行政。随着行政法治建设发展迅速,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机关的许多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然而,我国行政法法学界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之规范性文件各扰一词,加之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较多的依赖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立法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程序及其效力,对违法、违宪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等方面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身无统一规则可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与其在内容上界线不十分清楚。有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时,对法律规范加以细化和具体化时,其内容超越或变更了原有立法精神,影响了法律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有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而实际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时,其内容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相悖。有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为争取部门利益、扩大部门职权而自行制定,其内容往往具有越权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本应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一些不合法的创设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外延、依据、程序、监控等存在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入手,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析现阶段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在我国确立由国家立法的方式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构建起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对其监控的模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文章除引论和后记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全文5万余字。 在引论中,作者用几组简短的案例作启示,揭示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际生活中的状态,由此引出全文,并交待文章的写作意图及欲达到的目的,即解析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