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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意义,而我国对于赦免制度还是不够关注和重视,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借此唤起人们对我国赦免制度建设的更多关注和思考。本文的题目是“我国赦免制度的重构”,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借鉴国外经验从种类、主体、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几方面来重构我国的赦免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赦免制度的概述。首先是赦免制度的概念问题,对于中外学者提出的理论定义大概有八种,主要差异表现在赦免的主体、内容和对象三方面。笔者认为赦免制度应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变更罪刑进而使刑罚权之部分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次介绍了赦免制度存在的类型,主要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赦免性免刑和赦免性复权。第二部分是我国赦免制度的沿革。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从我国赦免制度的起源到发展,以及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对于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发展已相当完备,包括赦免的种类、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规定都很具体,而到近当代以来,我国的赦免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就我国目前的赦免制度而言,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是我国赦免制度类型的重构。赦免制度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概况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赦免制度的类型规定过于混乱和不明确,因此需要对我国的赦免制度存在类型进行重新构建。首先应该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废除大赦,发展特赦,将特别假释纳入特赦的范围,并在特赦制度中附加关于赦免性复权的内容。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特赦制度的具体构想。本部分主要从特赦的主体、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三方面来对我国的特赦制度进行具体完善。特赦可分为个人特赦和集体特赦,由全国人大决定集体特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个人特赦,国家主席享有特赦决定的发布权。从特赦的适用范围来看,犯罪类型应主要包括战争犯罪、部分经济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适用刑罚类型不仅可以是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还应包括死刑。特赦可依职权程序和申请程序来启动,增设专门机关来处理具体的赦免事宜,最终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是否特赦,执行由司法机关统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