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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各种理论和方法百砢争流、百花齐放的今天,重新审视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并将之应用于具体的司法问题,无疑对法理学具有反省和补充的重要意义:一是从法律文化研究及其方法论角度讲,法律文化研究方法面临着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从概念辨析到实证研究的转型需要.在具体法律文化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功能主义和意义诠释两种并存的角度.从实证角度检视法律文化的性质,可以得出"求同存异"的方法才是法律文化研究本身固有的方法.而中西文化冲突正是这种模式化研究不可忽视的背景.另一是从司法现实问题本身来讲,法治决定了我们要重视对司法问题的研究.而我们对司法问题的研究长期受到"建构化"这种西方一元论思维方式的影响,在解决由文化冲突导致的司法现实问题上较少说服力.为了不使该文的论述被误读,作者首先就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阐释,以明确从中西文化冲突角度论述司法的几个前提立场.一是文化研究的多元主义心态和"求同辨异"的方法.二是关注法律文化冲突是因为这种文化冲突是法律融合的起点和动力,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解决,有利于推进法律之间的融合和进化.三是该文对中西文化冲突的研究其实借助了韦伯所谓"理想型"的建构观念,应用到文化研究中就体现为文化类型学的方法,即将文化分为不同的模式和类型进行比较研究.四是该文的论述并不刻意局限在"乡土社会"的狭小区域,而是具有包容性和一定的普遍性.在上述四个立场的基础上,该文以中西文化差异性的视角观察司法,从关注司法问题常采用的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展开文化冲突的比较式研究.在实体的法律文化冲突部分,该文进行了以规范为核心的事实—规范—价值司法适用体系与本土文化"情理法"判断模式之间在功能意义上的比较,考察了其分别的文化功能主义背景——也就是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vs."价值理性"、或帕森斯的"普遍主义"vs."特殊主义".在运用文化解释的观点对功能主义进行批判之后,接下来采用这种文化意义论的进路,在保持对西方中心主义反省的前提下,在以上功能主义比较的基础上,寻求在司法中的实体冲突背后的文化意义.在程序的法律文化冲突部分,首先在中西司法文化功能对比中发现,现代社会中司法所起的功能在传统社会中其实是被官方衙门和地方自治组织所共同承担了,而且有大体可致区分的界限.即使在当代社会司法权独立和司法地位确立的背景下,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渐失国家意义上的"合法性",但是经验显示它们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接着文章分析了这种功能主义比较现象身后深刻的文化意遂:即司法在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之中,的确是处于劣势地位的,这种劣势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文化比较上的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