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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察委员会成为我国最高监察机关,其不受干涉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过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院、法院进行审查、审判,是以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有着密切联系。讨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不仅要着眼于调查阶段与刑事诉讼阶段的程序衔接,还应重点研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在配合与制约中把握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从而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高效、公正办理。本文所述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通过分析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以及在程序上的对接,明确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本文除引言外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变革。从历史沿革谈到立法现状,例数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演变,为下文深入了解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集中探讨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的衔接。首先从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对比出发,详细分析监察委对检察人员的监察制约以及检察院对监察委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再通过对管辖、程序、证据以及强制措施的分析来阐述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过程。第三部分是监察调查与刑事审判的衔接。监察委作为调查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流程上与法院具有间接关系。一方面,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制约。另一方面,监察调查与审判程序对接,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认定职务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过程的一些思考。监察委权力集中且“位高权重”,应注重防范调查中心主义的出现。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还要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明确监察委的调查工作应围绕最终的审判工作展开,从而架构起一个科学的职务犯罪诉讼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