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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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说起,通过对义务概念的厘清,重新界定作为义务的概念及其根据。在对国内外形式、实质及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在形式侧面,将作为义务的来源限定于刑事法律义务,其产生根据有两个,即规范根据与事实根据;在实质侧面,作为义务的根据在于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这一方面解决了处罚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又对完善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根据,以平衡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本文的前言部分说明了写作本文的起因及意义。 第一部分从几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判决来看司法界对不作为犯罪认识的现状,提出必须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尤其是作为义务根据问题进行澄清,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根据法理学中的义务概念及根据,对作为义务的概念、作为义务根据的概念重新界定,澄清对作为义务的种种曲解。并提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规范根据只能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法律义务;事实根据是符合义务规范所规定的条件,能够引起作为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只有二者同时具备,行为人才现实地负有作为义务。 第三部分着重对争议较大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论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形式、实质、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进行分析比较,其结论(形式侧面的作为义务理论)一方面支持了从法理学角度所得出的结论,另一方面(实质侧面的作为义务理论)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立法提供根据。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运用结论对文中所涉案例进行分析。既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对之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要对之施以刑罚必须首先完善立法,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尤其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作为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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