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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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名是否要独立成罪,在学理方面始终有着两种不同的争议,分别是肯定说和否定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独立成罪,结束了一直以来对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定罪的争论。本文立足《刑法》第277条关于袭警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在探讨袭警罪立法意旨的基础上,就本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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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名是否要独立成罪,在学理方面始终有着两种不同的争议,分别是肯定说和否定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独立成罪,结束了一直以来对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定罪的争论。本文立足《刑法》第277条关于袭警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在探讨袭警罪立法意旨的基础上,就本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袭警罪的立法意旨与法益的侵害形态。法益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作用,可以准确划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尽管说袭警罪的规定具有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一面,考虑到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条款中分离出来这一点,不应否认本罪的保护法益偏重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关于本罪的法益侵害样态,理论上需要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争。本文认为,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针对人民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就具有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危险,就成立犯罪。第二章是关于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和责任问题。首先关于本罪中的“暴力”,应解释为狭义的暴力,即对民警人身实施的暴力。其次,对物实施暴力结果伤及警察的,不成立本罪,成立公务妨害罪。袭警罪的保护对象是人民警察。合同制民警、辅警可在执行职务时有条件的成为本罪的保护对象。最后对本罪的责任进行了探讨。袭警罪是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本罪,同时也对警察执法的认识错误等问题展开研究。第三章是关于袭警罪的司法适用。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袭警罪的加重犯。袭警罪的加重犯是具体危险犯。要构成加重犯,不仅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亦或采取驾驶机动车手段实施冲撞等行为,而且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二是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二者间的关系。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法条,而袭警罪是特殊法条。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妨害公务执行的,应当成立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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