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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协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在税收稽征过程中与税务机关进行配合,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种相关信息、资料、证据和方法以帮助税务机关阐明课税事实的法律义务。纳税人协税义务是一种从属于纳税义务的附随义务,其主体包括直接纳税义务人及相关的第三人,客体是课税事实及相关证据方法。纳税人协税义务具有程序性、相对性、协同性等特点,更具有一定色彩的权利性质。它在税务机关阐明课税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能有效降低税务机关的稽征成本,并且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小对纳税人的侵害。它与社会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协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