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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年的龚建平案件开始,到近几年的各种腐败案件的不断揭露,一场足坛反腐风暴在我国刮起。随着南勇、杨一民、谢亚龙等足协官员,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等足球裁判,申思、祁宏等球员,以及如中超公司老总吕锋、贾秀全等教练员纷纷被捕或被处以刑事处罚,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员是否予以刑事处罚,或者该以何种罪名予以处罚,成为我们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主要对足协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性质进行分析。第一节首先探讨了中国足协的性质,通过对中国足协性质的分析进一步阐述应如何确认足协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第二节则对近期相关法院的判罚进行分析后,对其中值得商榷之处进行阐述。第三节对于足协工作人员既有受贿行为,同时又存在渎职行为如何认定进行了研究。第二章主要探讨足球裁判员收受贿赂的性质认定。第一节介绍了足球裁判员收受贿赂定性的理论争议。第二节对裁判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论证。论文认为,应该以双重标准论做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依据双重标准论不难得出足球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三节则对足球裁判员也不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论证。通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的分析,论文认为应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适用范围,据此足球裁判员亦应排除在准国家工作人员之例外。第四节阐明为何裁判员要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章讨论足球运动员、足球俱乐部、中间人这些参与人收受贿赂的性质认定。第一节是足球运动员收受贿赂的性质认定。论文认为,近期司法机关对足球运动员的判决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范围的具体分析和判决中所存在的矛盾做为基点,说明为何认定足球运动员的受贿行为应当排除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范围之外。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在与其他不同身份主体进行共同受贿时,亦可能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形。第二节是对足球俱乐部收受贿赂性质的认定。以足球俱乐部的性质来认定收受贿赂行为是否违法。第三节是对于中介受贿类主体性质的认定。以中介人与受贿人是否有意思表示及是否收取利益为出发点,以此来认定中介人是否犯罪。第四章是足球领域受贿类犯罪立法规制的完善。第一节是国外对足球领域犯罪的法律规制。第二节是我国对足球领域犯罪的法律规制。通过我国现有法律的找寻,发现在竞技体育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存在着很大缺陷。第三节是对于如何改善我国法律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