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资源对人类是至关重要的,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土地受到了污染,我们将这些土地称为“棕色地块”。因为城市的不断扩大,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我们必须清理大面积被污染的土地,使之重新开发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建设用地。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很多造成污染的责任主体都已经不存在了。经历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的流转,期间占有过土地的主体比较复杂。究竟由谁来承担土壤修复责任成为实践中的难题。法律制度缺位成为制约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污染治理的一大瓶颈。本文旨在完善我国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二章是我国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修复责任制度的缺陷和成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现有的混乱立法使我国存在大量土壤污染无人治理的情况。环境保护立法思想的落后导致我国关于这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各地的地方性规章的规定相互冲突。土壤修复责任主体范围过窄,仅有“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历史污染者不存在的时候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也使污染者治理的规定难以落实。第三章,通过对台湾有关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分析发现,台湾为了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范围,引入了状态责任理论,将对土地有管控力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纳入其中。台湾良好的实施情况表明状态责任可以有效的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第四章是我国棕色地块再开发中土壤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第一,针对土壤修复责任主体进行专门立法。第二,通过对台湾土壤修复责任主体制度运行条件的分析,对比我国现有的条件,对我国引八状态责任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我国应该扩大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的范围,并且结合实践提出在我国应该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主体范围并论证了其承担责任的理由。第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