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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9·11事件”发生后,恐怖气氛笼罩了全世界,使人们感受到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巨大危害性。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中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及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独立的罪名。但是,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发,打击此类犯罪更多的上升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层面上来,刑法分则把本罪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其行为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尤其最近国内航空客机遭匿名恐怖信息迫降事件的频发,对航空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的稳定,也造成人们极度的恐慌心理,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但由于本罪是新增罪名,相关司法解释及理论研究比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使一些学者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尤其是在本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本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等问题上争议颇大,从而造成司法适用时出现不均衡、不统一的现象。理论上有争议益于推动理论发展,但对于一个新增罪名来说,长期的理论争议必然会影响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实践。因此,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理论中有争议的观点及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以此推动理论界对本罪研究的发展,并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论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第一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含义与危害;其次阐述了我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沿革,使人们了解其背景依据;最后分析了本罪的归类,通过分析本罪是否属于恐怖活动犯罪问题,对本罪的归属范围更为清晰,这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第二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侧重分析了构成要件中的难点问题:首先,对有关本罪客体有争议的观点进行了分析阐述,并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次,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讨论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再次,对本罪的主体方面是否包括单位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单位;最后,对本罪主观方面有争议之处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本罪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第三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第一,讨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虚假信息、恐怖信息、主观“明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四方面,来分析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第二,分析了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敲诈勒索罪等罪的根本区别;第三,从构成要件的具备和齐备两个层面探讨了本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第四,对共同犯罪以及出于其它目的进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特殊形态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五,概括了本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规制网络、媒体、手机等传播途径的法律缺位、恐怖信息的范围易被扩大和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后果”缺乏界定三个问题。第四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完善措施。首先,就本罪的立法完善而言,提出了包括对外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改变“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完善网络、媒体、手机等传播途径的立法等措施在内的立法建议;其次,从两方面阐述了完善司法认定的标准:一是避免适用范围扩大,二是在司法认定上要重视客观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准确地界定犯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