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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有效性单独诉讼由专利权授予国专属管辖,在各国间基本上没有争议。关于专利跨国侵权纠纷的管辖,目前尚无国际习惯法,亦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各国司法实践的态度也不一致。另外,专利侵权纠纷常常涉及以抗辩形式提出的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对以先决问题形式出现的专利有效性争议的管辖,多数国家认为应该由专利授予国专属管辖,也有观点认为应该由侵权纠纷受理法院一并管辖。本文认为,专利权有效性单独诉讼应该由专利权授予国专属管辖,而专利权侵权案件则不应属于授予国专属管辖的范围,应采取任意管辖原则。关于专利跨国侵权管辖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专利跨国侵权案件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应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关于专利跨国侵权纠纷管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国际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重新审视我国专利跨国侵权管辖制度。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专利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以及跨国专利权纠纷管辖的一般问题,认为专利权取得和保护带有的公权力色彩,是为促进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权的手段,而非专利权本身的属性,不能成为坚持跨国专利纠纷地域性管辖的依据;第二章介绍并评析关于专利跨国侵权纠纷管辖权的区域性和国际性文件,以及学术研究成果,梳理总结专利跨国专利侵权管辖制度的最新发展状况;第三章具体分析各国专利跨国侵权纠纷管辖的不同实践以及确立管辖权的依据;第四章讨论作为专利侵权纠纷先决问题的专利权有效性争议的管辖权,在外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非专利权授予国法院对作为先决问题出现的专利权有效性抗辩的处理态度,各国做法不一;最后一章探讨我国关于专利跨国侵权纠纷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