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真正义务”从其产生伊始便备受争议,它相对于其他“真正义务”强度较弱,违反之仅承担权利减损或法律上的不利益,且相对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之,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便是典型的既有不真正义务。然而,目前学界对不真正义务的研究并不充分,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推动不真正义务的理论发展,并从三个方面对不真正义务的基础理论、价值分析、归途定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不真正义务的基础理论。在此,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不真正义务相关制度的渊源考察,对比出不真正义务在两大法系中的存在及定位,进而,笔者论述及反思了不真正义务的相关学说,并在对比一般性法律义务的过程中提炼出不真正义务的法律特征,概言之,不真正义务的独有属性并不足以否定不真正义务的义务属性,但其“不真正性”又尚不足以支撑其独立为合同义务群的独立分支。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不真正义务的独立性问题。笔者通过归纳分析的方法对赞成不真正义务独立与反对其独立的学术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在肯定论中对既有不真正义务存在的价值及功能进行了论述。诚然,不真正义务与诉讼时效完成制度、过失相抵规则、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理论具有一致性,但其内在属性并不符合此三种制度的外延属性,难以归入,借此,笔者提出,将不真正义务纳入附随义务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为下文第三部分的论述作出铺垫。第三部分,对不真正义务在本质上属于附随义务的论断进行了详细阐释。此处,笔者主要从既有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语义溯源、内涵分析、类型化比较以及既有不真正义务与合同义务群的关系四个角度对本文的核心观点进行了佐证。从比较法的视角我们发现,既有不真正义务即便在民法理论发展相当成熟的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也没有独立成新的合同义务群分支;从本国法的视角我们发现,既有不真正义务是在附随义务理论发展初期引入的,随着附随义务理论的深入,既有不真正义务已完全可以通过附随义务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且在两者类型化的比较中我们得知,先前学界强调的二者界限并不存在,合同义务群仅需简单地区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可。最后,笔者通过对本文脉络的梳理形成本文的结论部分,勾勒出不真正义务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