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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官员额制度相应的配套制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法官摆脱传统“一对一”审判模式下琐碎的杂务性事务,缓解实施法官员制度背景下案多人少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使我国法官向职业化、精英化的模式发展,从而提升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虽然我国早在1999年就提出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但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来源不一、职责不清、以及后续推进乏力等问题,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统一的实施规范,致使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目的,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因此我们需要新的思路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本文梳理了国外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经验,选择美国和日本、德国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对这三个法制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重点查阅了与法官助理有关的相关文献,结合司法体制、文化背景等因素,分析了这三个国家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提出的设立“候补法官”这一思路,来完善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日本、德国更为相似,法官助理的职能和日本的候补法官所承担的职能类似,然后分析了日本的候补法官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的不同,反思了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运行中问题和困境的根源,并结合我国司法国情,进一步提出由法官助理制度向候补法官制度过度的设想。文章最后一部分对完善候补法官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优化候补法官的来源、明确候补法官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完善候补法官的管理制度等,以期能够加快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