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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污染物是造成环境迅速恶化的重要原因。污染物排放是企业生产的伴生行为,企业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利润,基于社会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有义务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当环境污染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企业应当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既体现了“谁受益谁买单”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也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完善的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更有利于环境污染受害方实现其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损害救济请求,维护社会公平,平衡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的保障途径。企业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应当说,企业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在立法上的确认。在现代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一步扩展到企业对环境的责任。现代企业不仅要创造利润,对企业成员负责,还要注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两条思路展开:第一条思路是探讨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实现的保障途径。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体系的设计不仅仅是强制环境侵权企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更重要的应当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要求,促使环境侵权企业将环境保护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经营理念,自觉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第二条思路是研究企业环境侵权受害方的受损利益的填补路径选择。在现代社会,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得到强化,注重对受损权益的回复原状和填补救济。在这方面,许多国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应当予以借鉴,完善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立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共同形成完整的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体系。本文从两个层面落实企业环境民事责任实现的保障途径。在立法层面上,对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民事责任以及企业产品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存在空白,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并且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繁杂而不统一,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环境责任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赋予环境侵权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建议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迫使环境侵权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应当促使环境保护立法和相关制度从行政规制为主转向规范和引导并重,发挥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引导作用。在制度层面上,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落实。引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有利于实现责任承担的社会化,以弥补单个主体赔偿能力的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并不是对传统民事责任的否定,它是建立在环境民事责任基础之上的损害填补,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失灵的一种救济,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