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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废弃人体胚胎侵权是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一种新兴的侵权类型,涉及人体胚胎、两性差异、遗传物质联系、有关非婚同居和同性恋的非传统家庭等问题。由于人体胚胎的特殊性、主体的多样性和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单方废弃人体胚胎侵权适用任何单一归责原则都有缺陷。在众多影响因素中,遗传物质联系对双方的地位最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以遗传物质联系作为归责原则区别适用的依据。胚胎共有人一方废弃胚胎时,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对其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单方废弃人体胚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构成。损害事实与侵犯的权利客体密切相关,单方废弃人体胚胎侵犯的客体是物权而非身体权、健康权或生育知情权。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要结合家事领域的特殊性和生育环境的变化,避开家事承诺的陷阱。废弃人体胚胎侵权采用不同于一般物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还需要满足特殊构成要件,即被侵权人对胚胎享有人格利益、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格利益。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胚胎共有人、医疗机构或其他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特殊情形下可一并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方式。损害赔偿是否可行,关键在于破除《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障碍。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要解决胚胎本身损害、医疗费用和保管费用的可获赔性问题。因胚胎的经济价值难以评价,且目前也无评价之必要,胚胎本身的损害无法获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须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要参考受害人生理痛苦和风险、年龄、情感程度、再生育可能性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此类侵权的免责事由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新型案件事实涵盖的片面性,使案件的处理仍在法律的掌控范围内。单方废弃人体胚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第三人行为和不可抗力。其中,受害人同意不是侵权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其适用要进行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