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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10年召开的国际海事法律会议中,最大诚信原则已7次被列为会议讨论的核心。我国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比较散乱和初级阶段。撰写本文的目的,旨在通过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探讨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方案。为研究这一课题,本文采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哲学、法经济学与应用法学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成果和结论概括如下: 一、提出了统一对最大诚信原则认识和判断标准的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最大诚信原则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内容,结合特定的保险法律规则所形成的一项特殊法律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受到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其内涵和外延随着保险业和相应社会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变化。 3、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也适用于保险人和其他参与保险活动的民事主体,并且适用于与保险纠纷相关的司法裁判活动。 4、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合同订立前的行为,还存续适用于整个保险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并且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法律规范。 二、针对告知义务,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以下不足和相应立法或司法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将“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作为被保险方应告知的内容,没有引入为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普遍接受的“重要性”、“谨慎保险人”、“诱导性”等标准,而且,在询问告知和无限告知的立法选择上,《保险法》和《海商法》分别采用不同的立法主义,这种立法现状使得倍受指责的“告知义务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更加混乱、不明确和不公平。本文在分析“告知义务制度”之历史成因的基础上,针对保险方与被保险方在风险评价能力及信息优势方面的变化,提出:在当今社会,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或谨慎保险人的角度来评价“重要性”已经不合时宜。为确保最大诚信原则的精髓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