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文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是今后商标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发展充分,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淡化理论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纳。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中美两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理论及基本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其中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相较中国的混淆理论,该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不存在混淆情况下,在后使用对在先驰名商标显著性造成损害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我国商标法提出了五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要素,美国则提出了八项要素。本文对这些要素中包含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显著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与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商标地域性在驰名商标认定中所起的作用、商标的注册情况。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了解到我国在驰名商标显著性规定方面的立法缺失、在相关公众、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要素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出现的问题,并从中发现美国驰名商标认定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借鉴的部分。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美国称“淡化”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另一重要问题。本文将我国的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与美国著名的Nabisco标准作了比对,美国的系统与完整,我国的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显得较为薄弱,美国在淡化认定上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对我国在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仍停留在混淆理论上,适时地引入已经为世界很多国家、国际组织所接受的淡化理论,可以弥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混淆理论的不足,建立起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文希望通过对两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的比较,总结我国近二十多年来在驰名商标保护上的经验,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与大量的司法实践,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理论与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