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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是民商法学上的一大难点。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纯粹经济损失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较为常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尚不能完全应对各种各样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构建纯粹经济损失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纯粹经济损失的四大类型为主线,通过比较法研究深入探讨以法国为代表的开放主义、以英国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然后梳理了其在我国的现状,为提出构建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建议做好了铺垫。本文为我国构建纯粹经济损失制度提出的建议是,应当遵循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本文共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本文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本文认为其是指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的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其本质特征是经济性、间接性、不确定性和独立性。其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前者的独立性和后者的寄生性之间的差异,其与预期损失之间的联系在于,纯粹经济损失既包括预期损失也包括实际损失,而预期损失并不全部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纯粹经济损失的四大类型。其分为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转移型纯粹经济损失,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和公用设施的关闭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对错误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第三部分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比较法考察。以法国为代表的开放主义最大程度对其进行保护,以英国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以责任排除为原则对其进行例外保护,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对其基本上不予保护。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通过对立法与司法现状的介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和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和公用设施的关闭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得到保护,对错误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够得到保护,转移型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实践中出现较少,但我国法学界对其的主流态度是不予赔偿。第五部分为我国构建纯粹经济损失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未来之路应当遵循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对错误信息、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转移型纯粹经济损失和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和公用设施的关闭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当赔偿,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以严格限制为原则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