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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无正本提单放货所引发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与之俱来的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注意。对于很多无单放货的纠纷来说,争议的焦点多集中于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问题上,但我国目前与之相关立法较为薄弱,这便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及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以致产生相似案情不同判决方式的后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首先对海运贸易的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试图了解当前海洋运输贸易各方业务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基本情况和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当事各方对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为了能够全方位地了解我国当前海运事务中无单放货纠纷下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基本现实情况,笔者分三个方面进行调查与分析。首先是承运人方面的情况,一般作为无单放货诉讼纠纷的被告一方出现,调查分析对象主要包括船舶代理公司和实际承运人船舶公司。从对他们的调查中了解了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的背景与原因,掌握了实际海运业务中无单放货纠纷的数量与处理方式,搜集了承运人一方对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其次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方面的情况,他们往往是无单放货纠纷下受害而提起诉讼的一方,既包括按正常情况收到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的买方,也包括因特殊原因被银行退单而持有正本提单并且不能将所托运货物提回的卖方即托运人。在诉讼中他们这方多是享有请求权的人,是诉讼时效最直接的承受人,所以对于他们情况的调查有助于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三是法院判决方面,即目前关于这一问题所进行的相关判决情况以及判决进行过程中法官针对这一问题的观点看法情况。之后对上述相关调查结果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对于各方提出的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对于提出的观点看法一一进行了分析,并在综合各方观点、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提出了几种解决这一问题的几种新方法。笔者只期望能从现实海运实践业务和当今法律状况中寻找到处理这一相关问题的新思路,以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这些纠纷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