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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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17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从其设立开始,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当事人获取证据提供了便利,防止了证据突袭,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了庭审诉讼效率。它是英美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影响下初步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由于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众多缺陷,如缺少立法的支撑、对自身定位及原则的缺失、内容制定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本文在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探寻适合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本文主要从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特点、与证据开示制度的辨析及其功能,我国现行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存在问题及原因,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美、英、法、德)有关证据开示制度内容的比较分析等方面论述证据交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见解,对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提出完善措施:首先,从立法方面形成证据交换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明确证据交换制度的定位。再次,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从法律制度、规则上完善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主体、主持机构、制裁措施等方面,充实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最后,从配套制度及法制环境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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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制度均有所规定,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基于刑事诉讼公正的考虑,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不应该单一,而应该是包括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内的一个多元化价值体系。我们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也应包含着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简单地否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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