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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聊天是一种以文字方式为主的信息交流,实现短信息的“实时”交流是电子聊天的最显著的特点,它采取的是“一方用户电脑——服务器——另一方(或者多方)用户电脑”式的通讯连接,传递信息极快,沟通和交易成本比较低,在电子商务往来中,运用非常广泛。根据2015的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及时通信、博客、网络新闻是互联网上的基础应用。即时通信作为网民的第一大上网应用,在高使用率水平上持续攀升,用户规模达到58776万人,使用率达到了90.6%;同时,手机即时通信的用户规模达到50762万人,使用率达到了91.2%。电子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一种最主要的表达形式,但是因为其容易被修改而不易被鉴别真伪的特点,电子聊天作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难被证明。在民商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和法官也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但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聊天记录与传统证据还是有很多不同,目前我国的电子数据相关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对电子数据的操作没有准确的指导。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的电子聊天记录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子聊天记录真实性面临的问题,对我国民商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电子聊天记录真实性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本文正文共三个部分,共计3万5千余字:第一部分:讨论电子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面临的种种法律难题,强调了电子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但是对其真实性问题仍然需要重新审视。第二部分:立足于国际视野,阐述国外一些国家和组织对于电子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规制,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中对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进行简单的分析,总结域外电子证据立法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相应的证据规则体系的提供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探讨电子聊天记录真实性的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的完善,借鉴国外立法,从影响真实性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从真实性标准的制定上对于电子证据进行完善,提出构建具体的电子聊天记录的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