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现代金融市场创新的产物,经过迅速发展目前已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不长,如何进行监管并引导其稳健有序发展,成为目前政府和市场要面对的问题。当下,关于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方面的规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仍然较少且十分粗略,难以满足私募基金自身高速发展的需要,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不少违规违法的情况。因此,如何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使其依法发展已经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2015年11月1日,被私募界称作“中国私募一哥”的私募新星徐翔被逮捕,经过司法机关的一系列调查,徐翔等人通过非法集资、以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此案中,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界定为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在于,徐翔等人在募集方式上、合格投资者的选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存在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因此在法律监管上应当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以避免类似于“泽熙案”的再次出现。基于此,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上海泽熙案”,并从该案中总结出当下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四个问题。第二部分从对其募集方式的监管法律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对于其募集方式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域夕外的相关经验,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者应当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类似于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第三部分从我国目前对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法律方面入手,结合域外相关经验,要求对进入私募领域设置一定门槛,要求需要具备一定得资产、知识、投资经验方能进行投资,以证明投资人具备相应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第四部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问题出发,结合域外对于该问题的相关监管规定,分析目前我国对于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第五部分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架构中减轻信息掌控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关键制度,我国目前对于该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结合域外的成熟制度,针对我国在该制度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