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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同时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公序良俗,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中国现在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于保护未成年人,也为处理未成年侵害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刑法立法方面,尽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可避免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因此,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更加详细的刑法适用依据。但《意见》同时也留下一些缺憾:在性侵害幼女犯罪、性侵害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及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结合国内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结合《意见》以及现有刑法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条的缺陷,围绕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本文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此选题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本部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分类、罪名设置等进行了阐述与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遭遇的“二次伤害”、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法律困境以及性侵害男性未成年人立法空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了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结合公约阐述总体呈现的趋势和特点;第五部分主要从惩治性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向、避免性侵害犯罪的“二次伤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