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睡虎地秦简(以下简称睡简)法律思想以“公”法律思想为基础,“公”是统治权威的抽象存在,也是“法”的观念化。秦法通过治吏自上而下地落实“公”法律思想,而《为吏之道》是睡简中最集中体现此种治吏思想的文献。睡简中的治吏思想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基础上杂糅了其他诸子的思想。睡简中的治吏思想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秦法之下的“良吏之治”的思想;另一是关于用秦法预防和惩治“恶吏”的思想。此外,秦法又通过“观俗立法”自下而上地落实“公”法律思想。睡简中的“观俗立法”思想起源于法家,其内容包括针对旧秦地的“因其俗”,针对新秦地的“变其俗”,还有通过干涉私领域、限缩家父权来“壹刑罚”。睡虎地秦简中的“公”法律思想。“限(假)公”是秦代的一种较为成熟的借用公物、公器的制度,它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产生的。秦通过这一制度达到了招徕人口、安抚新民、鼓励农战的目的。“叚公”所反映的就是秦法中的“公”法律思想。“公”在“限公”制度中具有三层含义:“公有”之意、“公益”之意、“公规”之意。首先,“公”是“所叚之物”的真正所有者,也是制度背后的权力来源。其次,“叚公”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的最终意图是服务于秦的“王霸”路线。最后,“公规”之意是指秦律通过对公、私领域的有意划分,将早已存在于秦社会和秦人意识中的公私观念纳入法律令的规制之内。可见,秦法中所蕴含的“公意”并不全然等于君主的个人意志,而是将君主的“私意”排除在外。睡虎地秦简中的治吏思想。由睡简《为吏之道》的形制、思想渊源和内容可知秦对官吏的教育以“治官”、“治民”、“治身”为核心内容,以“良吏”为理想模型。睡简治吏思想在秉承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基础上,融入了儒、道、墨等诸子思想的元素。由《为吏之道》可见,秦法对吏的态度很严格也很明确。这是因为吏是落实秦法的关键,吏存在的意义就是依法治理。可以说,秦法之下的“良吏之治”是秦的理想模式。所谓“良吏”,首先要“明法令”,明法才能“知事”,才能“事无不能”;其次,要“廉洁”、“敬上”,处事要有“公端之心”,不能徇私枉法;最后,官吏个人的修为也很重要,即要做到“自端”,要谨言慎行。在官吏教育的层面,以正面的“良吏”标准为主要教育内容,辅之以相对的“恶吏”标准。但由于受到法家“性恶论”的影响,在法律的层面,则侧重于预防和惩治“恶吏”,辅之以奖励“良吏”。从秦简中可以看到,秦人设计了一系列监督、规制“恶吏”的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也正是这些针对“恶吏”的制度和刑罚,掩盖了“治吏”思想中关于“良吏之治”的美好理想。睡虎地秦简中的“观俗立法”思想。法家的“观俗立法”思想落实到秦律中,成为秦的基本立法原则。由睡简可见,秦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情况,“观俗立法”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所谓“观俗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将“公规”改写成律法,但是这样的“改写”又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就睡简中所载的秦律而言,有的针对旧秦地“因其俗”而立法,有的针对新秦地为“变其俗”而立法,还有为“壹刑罚”而用律法来限缩家父权。这里既有对“公规”的确认,也有对“公规”的引导,还有对“公规”的改变。秦律对家父权的干预和限缩,是秦法将公权力延伸至私领域,从而扩张公领域的最好例证。秦遵循法家“观俗立法”的思想,并将其落实到秦律之中,虽然为秦的霸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存在对“观俗立法”思想过度阐释和应用的问题,这就表现在秦法不断深入私领域,将原本属于家族宗法等民间法调整的私领域逐渐纳入国家法规制的范围。秦法这种无限扩张,甚至企图消除私领域的治理思路,恰违背了“公”法律思想的精神内核,也并非法家“观俗立法”思想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