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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和网络的普及,网络银行业务也日益繁荣起来。20世纪90年代,由于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标志着网络银行的正式诞生。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具有独特便捷性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从日常侵犯网络银行消费者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网络银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隐私权保护均存在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救济方式上也得不到保障。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与银行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立法仍存在空白和不足、监管模式也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放眼国外,美国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法律框架下并对保护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加拿大通过技术保障资金安全并设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作为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机构,英国独立的监管主体和成立金融巡视管这样的替代性法律救济制度,这些均给我国在完善网络银行监管中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借鉴,可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作为有益的参考。 我国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银行发展及监管的经验,在确定保护网络监管法律的立法原则而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由于对网络银行监管专业性知识要求较强,超出了金融行业本身的监管能力,需要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配合,监管模式也逐渐应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面对网络银行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在纠纷解决方式上需依托一定的归责原则来完善我国网络银行运行过程中各个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做到权责明晰,共同构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银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银行在我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