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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农村承包土地自由流转和抵押融资等问题日益突出,中央适时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结合我国农业发展所需提出的一项重要土地制度改革措施,明显具有中国特色。但三权分置改革如何由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获得法律规范表达,值得深入探讨。早在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学界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和抵押融资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并产生了不同的学术主张。经济学界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法学界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方案”。这两种改革方案的核心分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应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这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当以我国农业发展客观实践为基础作出回答。当前,政策已然是选择了农地三权分置,关键问题是,其如何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协调,并获得法律规范表达。通过民法学方法论层面的思考,可为农地改革法治化提供一条可行的出路。面对农地制度功能价值相冲突的现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较为妥当的协调农地上不同的价值取向。通过合理配置农地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可以实现农地制度的平等、自由、效率等价值目标,还可以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农户利益、农户利益与农业经营者利益相协调。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向法律规范转化进程中,解释论层面,可以引入法律文化解释的研究方法,辨清经济学界产权逻辑与法学界权利逻辑的不同,准确理解和把握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是将原有农地权利拆分,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新设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最终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架构。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改革应当法治先行。立法论层面,在未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中,应坚持《宪法》所确立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新设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农户只能以登记方式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方可产生物权效力,区别于债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同时,通过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实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促进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在修法步骤上,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及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法律地位。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适时修改《物权法》,确定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最终实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于法有据,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制度供给,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