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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体系中,刑法毫无疑问地成为终极的制裁和保障力量。为了有效地治理环境犯罪,必须探索出一套有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特点的环境犯罪量刑制度。在量刑的问题上,量刑偏差的存在目前仍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我国,环境犯罪量刑理论及立法薄弱,环境犯罪量刑观念落后,环境犯罪量刑方法不规范,而且适用刑种单一、不能适应环境犯罪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力图建立一套操作性强、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环境犯罪量刑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环境犯罪的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情节的量化与适用、以及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等。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犯罪量刑制度概述中,首先介绍了刑法中量刑的概念与特征。然后文章对环境犯罪量刑制度的概念进行了分析,阐明了环境犯罪量刑制度的内容。在对我国环境犯罪量刑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时,指出我国环境犯罪的主要特点为趋利性,主观认识的复杂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渐进性和潜伏性,因果关系认定的艰难性。在介绍我国目前关于环境犯罪的现行法律规定之后,分析了环境犯罪量刑制度中仍存在的一些缺陷,并且在考察国外环境犯罪量刑制度的基础上,最终指明了我国环境犯罪量刑制度发展的方向。
第二部分探讨了环境犯罪的量刑原则。首先介绍了国外和国内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并进行了相关评述。然后指出国外对环境犯罪进行量刑方面,比较普遍采用的是责任推定原则、双重处罚原则和结果加重原则。在构建我国的环境犯罪量刑原则时,提出将效益原则、预防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刑罚多元化原则作为我国环境犯罪的量刑原则。根据环境犯罪的效益原则,在量刑时应当以较低的刑罚成本,带给环境犯罪者较高的预期成本,从面取得最大的量刑效益。根据环境犯罪的预防原则,应当形成一体化的惩罚体系,改变环境犯罪中刑法的事后惩罚性、被动性以及缺乏弹性的缺陷,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最终目的。按照环境犯罪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根据环境犯罪主体的不同、环境犯罪动机、经历的不同,给予个别处遇的量刑。按照环境犯罪的刑罚多元化原则,应当实现刑罚主体多元化和刑罚方法多元化。
第三部分为环境犯罪的量刑方法。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量刑方法的弊端,并以美国、日本的量刑方法改革为借鉴,提出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且高度节省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的量刑改革之路。然后总结了环境犯罪量刑方法的特点为:环境犯罪量刑时,裁量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关系密切相关;应注重对环境法益损害的评判;对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具体分析,综合考察。最后构建了一套环境犯罪的量刑方法:正确定罪是环境犯罪准确量刑的前提;确定量刑基准是环境犯罪量刑的基础工作;以量刑基准为中心,以量刑情节的量化体系进行修正是决定环境犯罪宣告刑的科学方法。
第四部分探讨了环境犯罪的量刑基准如何确定的问题。首先阐明了量刑基准的内涵,并对国内关于确定量刑基准方法的理论如中间线说、形势说和重心说等进行了评述。关于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国外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的范例,其中美国和日本的方法对于现在的中国具有比较大的借鉴意义。针对环境犯罪法定刑的特点,制定环境犯罪量刑基准的方法为不考虑量刑情节,而考虑环境犯罪的刑罚效益,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逻辑推演确定环境犯罪的量刑基准。最后根据该方法,制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矿罪和滥伐林木罪四种罪名的量刑基准。
第五部分为环境犯罪量刑情节的量化与适用。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对于环境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其重要程度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以该量刑情节的权重系数乘以对应的刑格量,就是量刑情节最终影响量刑基准的刑罚量。对于环境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可以采取的同样方法进行量化。但是有一个原则必须要遵守,那就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权重系数之和必须要小于法定量刑情节的权重系数。同向情节的计算,应当按照充分评价的原则,对这数个量刑情节的权重系数进行累加;对于逆向情节的计算,应当对不同方向量刑情节的权重系数进行抵销。运用量化后的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进行减刑或者加刑,最终就可得出相应的宣告刑。
第六部分为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非刑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措施具有社会化、人道化的特征,能够避免监狱内罪犯之间的相互污染。而且非刑罚措施更加关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和回归社会的改造,对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都不大的罪犯更具有矫正的效果。这些非刑罚措施人性化的特征正好与环境犯罪的特点不谋而合。文中从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补偿性的非刑罚措施和行政性的非刑罚措施三个方向进行研究,分别分析了社区矫正、责令补救限制活动和勒令解散等几种非刑罚措施对环境犯罪的治理方法和效果。可以看出在环境犯罪量刑时,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非刑罚措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