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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逐渐猖獗起来,其规模和危害日益增大,并与上游犯罪相分离,逐步成为独立的严重犯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的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特别是自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活动更加猖獗,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规范和协调反洗钱工作,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在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不断发展并呈现严重化趋势。据有关方面估计,中国每年有高达2000亿人民币通过“洗钱”的方式流到海外,国家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高近千亿元。近年来,我国对洗钱的危害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日益加强,反洗钱立法也逐步完善。2006年10月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法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该法规定反洗钱的主体之一就是金融机构。而洗钱大部分也是通过银行资金存取、帐户转帐等方式将非法的收入转划为表面上合法的收入,因此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必然成为反洗钱一线工作的尖兵。要想取得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最好效果,约束和激励是两个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面。而从这两个方面看,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着明显的局限。主要问题是,约束不力,激励缺失。如果不对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的激励,反洗钱工作的效果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是因为反洗钱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短期商业利益存在冲突。本文旨在借鉴欧美各国反洗钱制度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约束—激励机制框架。基本思路是采用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对反洗钱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反洗钱各主体之间的博弈,来判断其行为选择,从而建立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激励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本文对于反洗钱的理论研究进行归纳,并梳理了激励理论和博弈理论,为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特定对象—商业银行的激励问题打下理论基础。然后,本文运用“经济人”的行为假定,分析了商业银行的企业特征和追求利润的动机。并且综合运用经济学中的多种理论,如博弈论、外部性理论等原理,通过建立模型的方法,对反洗钱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行为选择,从而为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约束—激励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最后,本文通过对欧美各国反洗钱制度特点的介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具体建议。研究表明,为了增加商业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中央银行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可实施如下的主要激励手段:(1)放宽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3)提供监管指导。(4)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5)给予信贷便利以促进其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