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我国的调解制度也显示出疲态,难以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本文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出发,提出法院附设ADR的定义,即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司法ADR”等,是附设在法院内部的一种诉讼外但又与诉讼程序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处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私下对话解决和通过诉讼程序以判决的形式利用公权力解决中间地位的解决方法。通过对发源地美国及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各自所采取的法院附设ADR的模式及流程分析,剖析法院附设ADR机构具有以下功能优势:第一,快速、高效、全面地解决纠纷,这是法院附设ADR的首要功能。第二,分流法院案件,优化司法资源。大量的案件免于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冗长而通过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而优的利用。我国的国情、文化传统、司法体制等与西方有着重要区别,国外的法院附设ADR制度是否能为我国所借鉴?接下来,从必要性和正当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发展过程的回顾及制度设计的介绍,分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特征,剖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四大弊端:规范设置缺少可操作性、法院调解的定位存在偏差、调解程序职权主义倾向明显、调解的基本原则规定要求过高,调解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法院附设ADR调解契合“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与厌诉的民族传统、调解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拓展司法功能、调解是缔造和谐秩序的客观要求,是法院附设ADR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可见,法院附设ADR在我国完全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能契合本土法治资源,既具必要性,也具正当性,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与土壤。通过对在我国的江苏、山东、上海等局部地区已经出现的法院附设ADR制度的介绍,剖析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制度构架下找不到相应支点、将调解的功能过分渲染、各地的探索呈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分散性。鉴于此,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的建议:第一、完善立法,制定《调解法》;第二、确立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理念;第三、实行案件分流制度;第四、设置中立评估体系;第五、通过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赋予ADR机构有限度的司法裁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