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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产生深远影响。新破产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冲突的中心,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地运行,破产管理人是关键。破产管理人不仅享有广泛的权力,而且还承载着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任。因此,研究如何对这一拥有强大权力的主体进行监督和完善我国新破产法,从而避免破产管理人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竭力从多个角度探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监督体制应当从选任开始,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定义、起源、演变及其法律地位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该部分从市场经济追求的公平效益价值、破产程序、管理人制度本身和预防破产犯罪四个方面探讨了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国家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进行考察得出两大法系在对破产管理人建立了多元主体、多层次相结合的有效监督体系。第四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得出我国新破产法在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对现行立法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缺漏进行了客观和理性的分析。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推进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加强职业保障;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机制;增设专门化的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