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法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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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市场经济繁荣,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从一开始的规定粗浅有限到现在法律体系渐渐成型,人们在感到法治进步的欣慰同时更应该认识到各种弊端日益突显。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后公费派遣的一批留学归国精英集体向中央政府建议,在当时中国还没股票债券的环境下,学习西方股票交易市场的一种尝试。在过去二十多年间,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有目共睹,同时证券市场的成长伴随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证券欺诈即是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市场体系中衍生的一大问题。证券欺诈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其中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已有相关规定并可进行诉讼。同类型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在虚假陈述规定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被纳入受案范围。尽管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不断发生,可结果往往是不被受理或原告败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在我国举步维艰。直到今年初审结的光大证券案,24名原告的胜诉开启了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大门。众所周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并不局限于单个人,其往往涉及两个人以上的利益,原告范围或人数众多或不易确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性彰显在原告范围不仅影响着因果关系证明的难易,更会影响案件胜负。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如何维护多数人法律上的利益将会裨益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研究进而服务于司法实践是一个从实践中出真知学以致用再归纳总结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不断试错,不断发现问题,进而在实践中完善理论体系,在理论体系下指导实践。两者是具有同一性。是辩证主义的体现。第一章是我国内幕交易诉讼的原告资格现状。在这部分中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研究案例,主要整合了国内的主要案例,利用表格来观察比较几大重要案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判决结果,对比具有可视性,进而得出我国目前内幕交易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概括描述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纵向的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和横向对比的虚假陈述两方面展开。第三部分就是从司法实践案例和现行规定对比下发现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从案例中得出来的,就是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原告资格多数人的讨论,诉讼程序上的取舍,法律规定少而粗,司法实践少而大。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现存的单独诉讼和十人以下的共同诉讼两种制度不能满足证券欺诈诉讼的需要,在解决证券欺诈纠纷时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只能作为解决证券欺诈纠纷的有益补充。但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取舍,学者和实务界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即(1)移植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取代代表人诉讼制度,(2)引入团体诉讼制度,丰富我国证券欺诈诉讼制度,(3)完善我国代表人制度。本文对这些制度的取舍作出一一说明后,进而在第四章得出有益的尝试。第二章是内幕交易原告资格界定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第一部分的必要性从原告资格的功能价值,对内幕交易制度的完善,对证券欺诈制度的完善,对司法实践的推动,对群体诉讼的推进都具有重大意义。在理论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作为证券欺诈中的一部分,完善内幕交易的制度对于形成完整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实现制度上的补足和功能扩展,是非常有价值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能够参诉和具有胜诉权的前提。原告资格行使中涉及群体诉讼对内幕交易民事原告资格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确立群体诉讼制度。原告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着因果关系证明的难易。第二部分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当事人适格扩张和诉的利益两方面来阐述。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作为诉权的两大方面,都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中,主要是阐述了当事人扩张的客观情势以及各种不同的学说得为群体诉讼提供理论支撑;而在诉的利益中,主要是诉的利益中的消极功能为群体诉讼提提供了权利来源。第三章是域外经验借鉴。证券市场舶来品的性质决定了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重要性。考虑整合国内外案例而不是单就国内案例分析的原因是国内案例的确少,且不够典型,而证券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在这方面经验丰富,具有可参考性,在对比中发现两国的规定和实践差异,进而得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应当努力的方向。笔者主要梳理了美国的不同时期不同学说指导下的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美国的司法实践所走的路远比我国长比我国远。本文从“实际交易”说及实践、“信义义务说”及实践和“窃取”理论及实践这三大学说梳理了美国判例法的进程。日本在现有框架下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比较困难,日本学界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方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解决该问题,另一方则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以解决。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即原告资格可简化为“善意相反交易人”,本文对此有一些检讨及反思。进而总结比较三者制度设计的不同点和相似点。原告资格的确定是由一个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性质和因之产生的民事赔偿的态度密切相关的。解决原告资格问题后,因果关系的证明则是与原告资格范围息息相关的。三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是会相互借鉴并渐渐趋于一致。第四章是完善建议。在第一章中发现问题的基础和第三章域外经验的借鉴中,比较哪些是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解决的问题转化为我所用,哪些无法通过借鉴解决的问题再结合我国国情给出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本章主要从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法律规制层面,主要从单独立法讨论,司法解释需求和配套措施三方面来阐述,在这一部分,否定了单独立法的需要,进一步肯定了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以及需要完善配套措施;第二部分是具体标准方面,针对原告资格本身,借鉴域外经验,得出应当借鉴同时交易原则的结论;第三部分是诉讼程序上的讨论,得出(1)解决纠纷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扩大,比如1)不作为诉讼中,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无须进行权利登记,只要公告即可;不作为之诉的代表人无须征得全体同意,只要所代表的权利人不提出质疑即为适当。立法上作这些补充规定,有利于完善代表人诉讼的救济功能以及预防保护功能。1权利登记的程序要件有调整空间。2)在不作为之诉的情况下更不宜采用登记程序。(2)适用范围有待扩大,(3)诉讼代表的充分性予以明确等的建议,比如肯定司法中的经验,承认分组选任制;加强法院监督等。最后部分是结语,对整个文章的总结,即在对比中美两国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继而追根溯源,从理论上探究多数人法律上利益的权源,当事人扩张理论和诉的利益为原告适格的研究提供基础理论,再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演进,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先进经验尝试有益探索。研究了原告资格之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确定和赔偿费用的计算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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