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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成文法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常通过制定行政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来具体化成文法。在税法领域,解释函令①是台湾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解释函令虽不属于“形式意义上的法”,但它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释函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下,解释函令也常违背法律优越、法律保留等基本原则。一些依解释函令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法院和“司法院大法官”分别从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和规范控制的层次对解释函令进行合法性控制。由于缺乏明确的成文法规则,行政法院和“司法院大法官”主要依据公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控制解释函令合法性。行政法院运用一般法律原则,在审查依解释函令作出的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实践中,受制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刻板的法律方法以及法官“行政法思维”下人权保障意识不够,行政诉讼对于违法的解释函令造成的侵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现象的控制动力不足。“司法院大法官”从宪制性制度的高度对解释函令进行审查,贯彻公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宣告违法的解释函令失去效力。然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冗长、受案量小,“司法院解释”未被彻底执行,面对海量的解释函令,“司法院大法官”规范控制资源有限。针对此一现实困境,台湾地区学者和立法者探索通过增加立法供给的方式来控制解释函令。台湾地区陆续通过分散式、集中式的模式对解释函令的合法性控制进行专门立法。分散式立法模式主要是在“税捐稽征法”中加入关于解释函令的制定程序、效力范围、内容要求等具体规则,在税收“作用法”中贯彻一般法律原则,以期从“客观法”的角度对行政权进行约束。集中式立法模式主要是制定“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将纳税者权利“法典化”,为行政相对人运用“主观诉讼”来监督解释函令提供规范基础。在台湾地区“司法改革”及司法社会化的背景下,集中式立法模式成为成文法规则的主干,并得到台湾地区学界的普遍认可。作为解释函令合法性控制的主要成文法规则,“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被理论界寄予厚望。但观察“纳税者权利保护法”颁布以后的台湾地区司法实践,成文法规则效果有限。一般法律原则和成文法规则有功能竞合的地方,例如两者对解释函令合法性的控制,都是运用同一套审查基准。但一般法律原则与成文法规则也有功能互补的地方,比如成文法规则主要是发挥刚性和精准治理的功能规范解释函令的合法性,一般法律原则主要以司法续造的方式规范解释函令的合法性。在“后成文法”阶段,平衡成文法规则的“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保障功能,兼顾源头治理和事后监督,贯彻权利保障思维有助于控制解释函令的合法性。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解释函令的性质、类型、功能及拘束力进行界定,认为解释函令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紧张关系,行政诉讼和“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释函令合法性审查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二章讨论公法上一般法律原则在台湾地区的“法源”地位,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行政法院和“司法院大法官”运用一般法律原则的裁判进行分析,指出行政法院对依违法的解释函令作出的行政行为控制动力不足,“司法院大法官”的规范控制资源有限。第三章梳理规范解释函令合法性的成文法规则的立法供给现状,归纳出成文法规则具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提供规范解释函令合法性的客观价值秩序,集中式立法模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诉讼权利。第四章指出行政法院援引“纳保法”第3条控制解释函令合法性并未改变原有困局。一般法律原则和成文法规则有功能竞合的地方,但也有功能互补的地方。只有平衡成文法规则的“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保障功能,兼顾源头治理和事后监督,贯彻权利保障思维才能有效控制解释函令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