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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其中的矛盾和冲突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典型的即为垄断,这会影响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命脉,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过于重视如何更多地吸引外资,以致忽视了新形势下外资并购带来的市场竞争问题。竞争和外资并购立法的不完善带来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故而,如何克服我国现行竞争制度尤其是反垄断制度的缺陷并对其加以完善,以应对国际并购潮流对我国的影响,就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外资并购”是现实生活中耳熟能详的名词,其法律内涵十分复杂。外资和目标企业是外资并购的两大主体,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外资并购”主体范围规定较为狭隘,不利于保护我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重新界定外资并购的概念对于区分良性外资与恶性外资、实现反垄断的域外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立法要跟进形势,及时对外资并购外资做出相关的规定,以应对波及我国的外资并购外资的垄断行为。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从空白阶段到蓬勃发展,至今,已步入正轨。尤其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进入了有法可依时代,但对于富于变化的外资并购来讲,一部《反垄断法》远远不够。竞争法文化并不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而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则历史悠久。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他们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收到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集中1起。由此可见,企业并购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常态,反垄断审查也随之愈发关键。但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已远远落后于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亟待立法完善。针对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规则不统一的现状,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应对的立法和执法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采用“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从不同角度、层次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建立起协调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规制行政权力对外资并购的不良干预,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权,对现有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进行规整统一,建立明确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程序规则。在执法方面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透明化,严格对于反垄断执法人员的选任,以确保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对国家安全审查宜进行立法规制,并另行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注意将程序规则细化,建立体系化的反垄断执法规范。希望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有一定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