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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研究是中国法学理论和检察实践中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从结构上看,本文主要由导言和五章组成:
导言,主要是对“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研究”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梳理,阐明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对本文研究的路径与方法、可能的创新和论文的结构作了介绍。
第1章,检察机关定位的一般原理。主要对检察机关定位研究的基本概念以及其他前提性、关联性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本章首先阐述了检察机关的含义,然后分析了各国检察机关的共性对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的重要影响、基本国情或宪政体制与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的关系、分权理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对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研究的理论价值等等,阐明了中国检察机关定位的基本原理和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
第2章,检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对法律监督等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法律监督权利和监督权力的分类,认为法律监督权力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力类型,而是所有权力都具有的一种职能、功能、作用;据此,阐明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所在,指出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为法律监督权是不科学的,检察权只是诸多法律监督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分析了检察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各自的法律监督权力的具体内涵与特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提出“检察”一词就是表述检察权和检察机关本质的科学范畴,检察机关就是行使检察权的独立的国家机关。
第3章,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历史考察,发现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从行政权和检察权比较的角度论证检察权的性质尽管并非法律监督权,然而也不是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界所认同的行政权,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检察一体”有助于防止个别检察官的恣意而破坏检察权的公平和统一行使,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入侵,进而保障检察独立;检察机关相对独立自成体系是其发展的基本趋势,检察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价值在于对特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特别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之根本目的。
第4章,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通过对西方国家和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司法权含义与本质属性的分析,界定了司法和司法权的概念;通过把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分为审查决定权和具体实施权,以及把检察权与法院权力相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检察权所具有的鲜明、清晰的司法权本质特性,检察权本质上是司法权;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院审判具有客观的监督职能、功能、作用;并通过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互相监督与制约关系的阐述,回应“如何使监督者受到监督”追问和质疑;另外,由于“司法”一词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法学概念和政治意义上的概念,我们认为其不应该轻易引入法律之中。
第5章,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与改革。本文认为,中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检察机关权力是以公诉权为核心的一组独立的基本国家权力,检察机关的本质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守法治理念与精神,按照司法或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去履行职责,去维护和建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从实质上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根据上面基本见解,本章对中国检察机关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了评析,并对未来我国检察机关改革的基本价值方向和宏观设想作出论证,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