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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直被视为危害家庭稳定、影响社会和谐的毒瘤。国际上对反对家庭暴力已经达成共识,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进程的范畴。基于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受害者与施暴者存在亲密关系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防治家庭暴力既需要有事后惩罚和救济,又要注重事前预防和干预,从社会成本来看,事前预防及干预机制的建构意义更大。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从法律对策,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事前救济机制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在明确家庭暴力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之立法内容与司法实践,从中发现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其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特殊价值体现。从而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救济机制中引入民事保护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总结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从而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救济机制中引入民事保护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民事保护令的具体构想。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总共3万余字。第一部分,阐述了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概述以及域外民事保护令之规定分析。在家庭暴力内涵界定中,笔者通过分析理论界对家庭暴力主体及暴力侵害的对象争论,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同时明确精神暴力中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的区别界定,笔者认为后者不宜纳入家庭暴力救济的范畴。另一创新点在于对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分而论之,对英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比较分析。首次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我国唯一提及民事保护令相关制度的文件,并分析其在实施过程中遇见的瓶颈与困境,以期对我国构建保护令制度提供较为实际的建议。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之可行性与必要性做了详尽的阐述。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有关家庭暴力救济的法律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妥善解决以有效适应现代社会;另一方面,民事保护令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微观、现实功能优势从而成为我国引入的实践逻辑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之构建,这是全文的落脚点。文章在这部分的创新点在于:一方面借鉴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适合我国的相关部分,另一方面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实践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并通过参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的规定,较为全面的提出构建我国民事保护令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以期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尽绵薄之力。